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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举报受理范围
举报网站受理范围包括网络违法案件线索以及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三类,详细分类如下:
(一)网络违法案件指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系统上从事的违法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重大的互联网运行安全突发事件3类,具体如下:
1、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案件:
(1)、利用互联网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3)、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表演的;
(5)、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6)、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和敲诈勒索的;
(7)、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利用互联网窃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9)、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危害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违法案件:
(1)、进行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活动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网络运行或互联网服务的;
(4)、违反国家规定,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
3、影响互联网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违法信息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严禁的九类信息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不良信息是指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等。
二、报警须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 报警人和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电话、单位、电子邮箱地址、住址;
(2) 案发的系统或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案发时间、网址、IP地址、主机类型、操作系统、案件情况和损失情况。
三、网上报警平台属公共资源,请广大网民珍惜:
(1) 如报警人提供的资料不全,且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法,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调查、处理所报告的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2)报案情况必须属实,如属诬陷他人、提供虚假警情等情形的, 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报警人提供的资料,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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