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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野施工激起民愤非法建筑今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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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20:1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医院附近的一处建筑因为野蛮施工,制造排放噪音,搅得附近居民寝食不安,后来被牵连出该楼的第7层是非法建筑,经过市民逐级向上反映,最终使得该工程的非法建筑部分得以拆除,附近的市民纷纷弹冠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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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20:36:51 |只看该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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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21:23:13 |只看该作者
民声民怨,得民心.感谢建设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再次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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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08:04:14 |只看该作者

临江早就不让盖7层了,(高层除外)这个开发商挺不讲究,刚开工就闹了一出合伙人爬塔吊闹了3次,都惊动市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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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08:27:03 |只看该作者
没看出拆呀,仍在继续。[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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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12:35:44 |只看该作者
支持,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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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20:07:44 |只看该作者

东面还没拆呢,市建设局应该继续履行职责,还居民一个良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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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1:56:33 |只看该作者
    还感谢建设局呢,都是建设局惹的事,如果没有他们暗地里支持,那个开发商胆敢扩大标准建筑,扩大标准建筑了,最后能合格验收吗?现在他们暗地里支持,表面上管理,在开发商和群众中制造矛盾,看看临江有多少非法建筑吧,为什么这些部门不去管理,本来是他们的职责,而非要让群众举报才查处,不举报他们看不到吗?严重的失职,这是社会风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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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9:46:23 |只看该作者

在建的“东顺小区4号楼”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设违章建筑,该工程原设计标准是:砖混6层,该工程的开发商利欲熏心,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建设加盖一层,《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凡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非法建筑;凡未按批准证件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该工程的违章建筑部分不仅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也严重地侵害了我们所居住楼房的“采光权”, 即将于今年10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已经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四十三条二款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责令其停建或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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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20:12:34 |只看该作者

大快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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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20:14:49 |只看该作者

希望他们能拆除 可是我看见东面还是7层没有要拆的意思 西面就是拆了也要盖那个脊 不还是7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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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 20:05:32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门明显存在执法不公现象,看看去年和今年临江盖了多少七层了吧,为什么有的开发商能盖七层,有的不能盖?难到盖七层还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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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3:42:05 |只看该作者
那个楼东面不还没有拆吗?今天都开始打楼板了,看来是拆不了了,一定有上面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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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19:37:46 |只看该作者

终于开始拆了 真是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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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7:35:39 |只看该作者

     和谐社会是这样的吗?今天看到二医院东侧的七层被拆了,心里感觉有种说不出的滋味,看看临江还有多少处的工地在盖七层,甚至8层,而仅仅就将这一处的给拆出了,这样能构建和谐社会吗?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可我们临江这座美丽的城市却到处都有阴暗面,可悲啊二医院东侧的房地产开发商,听说你是外地的开发商,为什么非要到临江来投资开发呢?这样不公平的环境你也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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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21:40:15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让盖7层呢,我只知道不让,但是不知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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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8 13:19:51 |只看该作者
看着他们在那拆   真开心[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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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3:53:52 |只看该作者
怎么图一样  帖的都说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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