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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死刑”看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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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3:58: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有人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网民的反对。
    死刑是统治阶级创制、裁量和执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有其的积极的社会作用。特别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手段似乎更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且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不仅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政策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的问题。因为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执政根基,危害要大得多。
    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减少。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综合病态的一种反映,必须从经济、法律、文化等诸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可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刑罚的威慑力只是其中一项措施。立法者在刑法中广泛设立死刑罪名是为了以死刑的威慑力来遏止犯罪,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却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单纯依靠“死刑重典”并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
    “治乱世用重典”是中国古代的一句古训,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鲜有哪一个朝代因为重典而使“乱世”走向“治世”。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这是一个转折点,表明刑法立法并不只有重刑主义,并不只有一种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思路。预防犯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发展经济、坚持党中央提出的“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重刑、增加死刑。杀人犯难道不知道“杀人者死”的道理?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这也是官员人人尽知的规定,但每年还是出现那么多贪官以身试法。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大家都有侥幸心理,都认为自己不会出事。罪犯基本上不是以刑法有无死刑的规定去选择要不要犯罪,减少犯罪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但现阶段我国社会不仅整体缺乏信仰,道德约束力量也很微弱。因此加强社会信仰和道德建设才是最终途径,遏制腐败不能依赖死刑,而是要依靠制度建设;但在制度建设未成型之前,死刑在目前显然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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