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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即有道理?(议临江红磨坊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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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47: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临江市 红磨坊KTV 最近真是生意红火,“人满为患”啊,但是就是这样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富康小区居民的生活,噪音的产生,严重骚扰了居民的正常休息,就是这样的存在,已经风风火火的两个多月了,富康小区的居民真是苦不堪言,但是一直都没有营业执照,而且已经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什么这样的一个违法的存在,相关部门就没有一点的警觉,据说临江市环保局也接到过投诉,但是好像“置若罔闻”,不知道中国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维护百姓权益的义务,他们是怎么做的~!下面摘录一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条例》里面明确的规定了场所的限制,也规定了相关部门“熟视无睹”,应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红磨坊KTV 已经违反了国家设定的法律、规定,而相关的责任部门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在这里我呼吁相关责任部门能否睁开你们的眼睛,现在国家都在关注民生,临江很大么,竟然就在离市政府这么近的地儿,公然的树立着这样的存在,难道真的应了这样一句话“存在极有道理”,不知道这样的“道理”何在,难道里面存在了什么不为人知的地儿~!让人诧异
    在这里我也呼吁临江的百姓,临江的娱乐场所很多,和朋友相聚娱乐的时候不要选择 红磨坊KTV ,在自己愉快的同时,不要骚扰别人的清净,换位思考,你们也不想处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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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1-17 11:41:23
zi^50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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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0:11:15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每天看贴无数,
基本上不回贴
后来发现这样很傻,:
很多比我注册晚的人级别都比我高
于是我就把这段文字保存在记事本里
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顺便帮lz把贴子顶上去
我现在觉悟了为什么不回帖赚点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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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22:51:42 |只看该作者
顶楼上的,说了半天,全是水,哈哈,我还读了半天,晕了,
我也把这段话保存在我记事本里,没看到一个这个回复,我就在下面复制黏贴一次这段话,我也赚点积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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