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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顺乎民心、合乎民意的事情。所以,刑法在时隔一年半之后迎来第八次“大修”,民众是积蓄了较多期盼的。然而,综观此次刑法修改,基本上是以“调整刑罚结构”为主线,以“取消部分死刑”为亮点,置重点于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状况,而对社会危害较大、民众反响强烈、理应尽快修法重判的贪污贿赂等罪,竟然只字不提。也就是说,此次刑法修改的主要任务,是所谓的“调结构”,而不是民众期待的“重处罚”。
且不谈刑法自身的“调结构”是多么紧要的一件事,单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刑法修改的急迫任务,是要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尽快完善其惩处功能,从而实现其防范效能。眼下没有哪一项犯罪,比官员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影响更坏、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了。辽宁女贪官罗亚平,贪污受贿1.45亿,至今没有下文;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2亿元,判个死缓;原北京市环卫集团高管于小兰,侵吞国资3500余万元,同样“死而有缓”。这些巨贪的“大难不死”,是否就是得益于当前刑法“死刑偏重”的现状呢?
对贪污受贿“重罪轻判”这么明显的一件事,我们的刑法修改人员却避而不谈,不想个法子去完善刑法的惩处功能,转而去纠缠“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等一些细枝末节,甚至要在刑法里开辟“单纯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理论空间。这么一来,难免要让民众质疑,是否有人要在刑法里注入更多“免死元素”,为日后给更多贪官“放生”埋下伏笔呢?
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绕着弯儿做,可做可不做的急着做。这,就是此次刑法修改给人的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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