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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女子猝死鼓浪屿一公厕 管厕的赔偿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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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09:52: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在与家人失去了一晚联系后,36岁的谢女士被发现死在鼓浪屿的一座公厕里。经公安部门初步认定,谢女士是突发疾病引发猝死。谢女士的家人认为公厕管理方对此负有责任,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审获判近3万元的赔偿。对这个结果,公厕管理方并不认同,昨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谢女士是厦门当地人,与父亲谢先生一起住在鼓浪屿。4月25日晚,谢女士到岛内二姐家作客,于当晚8时左右离开要回鼓浪屿,但此后家人便开始联系不上她。直到26日上午8时,警方才在鼓浪屿的一座公厕里发现了谢女士的尸体。经公安部门初步认定,死者系突发疾病引发猝死。谢先生也证实,女儿之前一直患有哮喘病,但他同时也认为事发公厕有一对老夫妻在看管,就是因为他们在关门前没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又将门锁上,才造成女儿得不到及时的援救而死亡。
  谢先生认为女儿死亡造成损失66万余元,作为公厕的管理单位——鼓浪屿环卫处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为此,谢先生与鼓浪屿环卫处对簿公堂。在庭审当中,双方就谢女士到底是25日晚进入公厕,还是26日上午才进入的问题,以及公厕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忽等问题进行辩论。
  由于公安部门并没有确定谢女士的具体死亡时间,但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准确、直接地确定死者是在4月25日晚上进入公厕,但是根据谢女士生前的生活习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谢女士是在4月25日晚上公厕关闭以前进入公厕的。而环卫处是事业单位,基于法规的授权对公厕进行管理,具有管理职责,要尽到管理上的注意义务。
  法院最终判定,关于谢女士于4月25日晚上公厕关闭以前进入公厕,以及管理员如果关门前有仔细检查,死者就有获救可能的认定,都属于一种概然性认定,因此环卫处的疏忽大意与谢女士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轻微,酌定环卫处仅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2.8万元,另加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名词解释
“优势证据规则”
  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即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
“概然性”
  指现实社会中偶然性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有其规律性的,根据大量的现象可以估算出实践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法律中常说的概然性是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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