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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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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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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9 22:13: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小结]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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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09:16:06 |只看该作者
欢迎多发类似这样的帖子,专职人员将专业性比较强的知识传播出来,大家在浏览中受益多多。谢谢楼主!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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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21:20:51 |只看该作者

同感!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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