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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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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程序
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程序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 提交文件目录
1、文化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条件审核意见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电信服务商出具的固定IP地址接入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网络拓扑结构图;
7、经营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配置清单,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8、场内巡查、身份登记、案件报告、日志留存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 审核与期限
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临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10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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