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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后讯问的次数 [打印本页]

作者: 临江网安    时间: 2010-9-4 00:03
标题: 办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后讯问的次数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被采用,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设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时,没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此类强制措施后,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者认为这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点瑕疵,应当规定办案机关在一定限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理由如下:

  1.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能完善丰富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建构,使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更加严密。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措施的强制力度是从轻到重排列的。关于刑事拘留、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在采取该种措施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拘留、逮捕不当的,应当释放。关于拘传,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到位后进行讯问,并且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由于传唤、拘传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法律规定地点进行讯问的措施,因而采用传唤、拘传强制措施后应立即对其讯问。但是,对于强制力度中间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制度却没有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此类措施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讯问。笔者认为,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都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符合立法上的严谨、科学、一致原则。反之,由于法律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有讯问的硬性规定,导致很多群众对这两种措施的误解,认为案件就此了结,甚至认为办案机关不依法办案。

  2.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有利于及时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发生错案。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更多的是取保候审)措施后,对犯罪嫌疑人放在一边,不闻不问,甚至有些案子就是通过取保候审最终不了了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虽然未被羁押,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旨在避免拘留了不该拘留的人,逮捕了不该逮捕的人,防止错案发生。基于同样的法律宗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也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能基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度小于拘留、逮捕,即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错误,造成的损失也较小这种错误的思想,而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置之度外。

  3.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有利于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思想情况,有利于固定证据。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也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因为符合法定条件而采取的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在特定的环境中和侦查策略的使用,犯罪嫌疑人思想转变较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人的思想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当犯罪嫌疑人离开了办案场所,重获自由时,再加上外界各种言论、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就可能翻供。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如果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则可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思想情况,一方面可以加强固定证据,另一方可以及时应对对案件侦查不利的变化
作者: db929    时间: 2010-9-30 03:08
标题: 国庆节饿了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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